【黨紀學習教育】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時間:2024-07-11 14:53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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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,,紀律審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,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:
(一)強迫,、唆使他人違紀,。
“強迫他人違紀”,是指在被強迫的黨員沒有違紀主觀故意情況下,,違背其意志,,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紀的情形。
“唆使他人違紀”,,是指教唆,、挑動、指使其他黨員違紀的情形,。
?。ǘ┚懿簧辖换蛘咄速r違紀所得。
?。ㄈ┻`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,。
這就是通常所說的“再犯”,指黨員因違紀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后,,又再次實施了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故意違紀行為,。
(四)違紀受處分后,,又被發(fā)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,。
這就是通常所說的“漏錯”。構成漏錯的條件,,主要包括以下三個:一是違紀黨員前一次受到的是除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,,或者是政務處分等處分;二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后發(fā)現的,;三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以前實施的,。
黨員受處分后又被發(fā)現此前未交代的違紀行為,說明其在前次組織審查期間,,對黨不忠誠、不老實,,沒有如實向組織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問題,,必須從嚴懲治。
?。ㄎ澹h內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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